【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2004信息】 问:最近,税务部门在审核某新办外资广
告企业账簿时,发现该企业未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要求该企业按3%的费率,以广
告经营收入为计费依据,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该企业则认为外资企业享有相关优惠,
不用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
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4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制定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
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依照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
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据此,具有上述纳税
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财税字[1997]95号文
件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可见,不分内资外资,只要是广告企业和娱乐企业,
都应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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