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北京地税热线问答:个人涉税行为的税收政策--个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4-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4信息】 4.3 个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相关税收政策
一、个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税收政策
(一)契税
根据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
决定的通知》(京财税[2002]1926号)规定:个人购买用于居住的商品房、
经济适用住房及二手房在契税征管政策方面是相同的。凡购买用于居住的商品房或经
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均应按契税有关政策缴纳契税。
在2002年7月1日以后办理缴纳契税手续的均按照3%的税率执行。符合普
通住宅标准的暂减半征收契税。
[例] 小张于2002年5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购买一套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是130平方米,单价是3100元,房价款是40.3万
元,假设小张于2002年7月9日可以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并同时缴纳契税,应缴纳
多少契税?
注:凡在2002年7月1日以后办理纳税手续的,均执行新的普通住宅标准。
应纳契税=403000×3%=12090(元)
减征契税=12090×50%=6045(元)
小张实际应纳税款=12090-6045=6045(元)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
732号)规定,为了鼓励个人换购住房,视其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具体办法为: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1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销售
额的,免征现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现住房销售额(现住房
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其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或
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下同)的,按照购房金额占现住房销售额的比例,予以减征同比
例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
额的,可申请全额退还出售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
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可申请同比例退还出售住房时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提供购买商品住房的购买合同等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确认,按规定享
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被拆迁户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
根据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
决定的通知》(京财税[2002]1926号)规定:
1.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
用的被拆迁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2.被拆迁人在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合同的。
被拆迁人在政府部门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之前签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合
同的,均不属于减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契税。
3.办理减免税时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协议原件作为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减免税
额的依据:
三、如果拆迁部门没按协议要求将拆迁协议原件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户能否办
理减免税手续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请时,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原件,是税务机关
核定减免税额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果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拆迁协议原件,税务机关将无
法对其进行减免税的核定。
根据合同法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给
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的紧急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2]280号)的
规定,拆迁单位应该向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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