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建账者可建收支凭证粘贴簿
录入时间:2004-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2004信息】 《行政许可法》实施至今,北京市国税局
尚无一例“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许可申
请。北京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认为,今后接到此项许可申请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
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
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
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
控装置。
据税务干部介绍,纳税人在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建立收支凭证
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为税务部门征收税款提供参考依据。
目前,北京市纳税人一般都具备建账能力,一些不具备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大多实
行定额征收。税务部门通过采集其生产经营、发票使用情况和相关部门反馈的信息等
核定定额。如果纳税人在定额公示期间,对核定定额有异议,可以通过举证与其规模
相当的同类经营者定额或者发票使用等情况,作为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参考依据。所
以,不具备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很少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
一位税务干部介绍说,二三十年前个别偏远地区的小卖部曾经以收支凭证粘贴簿
作为税款征收的参考依据。当时山区小卖部很少,很大的地域只有一个小卖部,无法
进行行业横向比较,加之经营规模小,又没有建账能力,于是,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
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作为税务机关核定税款的参考依据。
对于这些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来说,个体定额发票往往就
可以满足其经营需要,如果申请使用税控装置,则需要购买税控机、打印机、电脑等
设备,这对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投入。
那么,如果一些纳税人确实需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
税控装置,应如何办理此项审批?
按照《北京市国税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
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的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
出此许可申请。
申请人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份、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1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建立收支凭
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派两名
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生产经营
行为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并出具审查意见。申请人所在地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负责作出许可决定。
按照《北京市地税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建账
能力,且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专业机构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
和办理账务有困难,并已被核定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接到《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定额核定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此许可申请。
申请人需向区县地税局、分局主管税务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书(原件)1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定额核定通知书(复印件)1份、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如果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申请人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
区县地税局、分局主管税务所受理许可申请后,区县地税局、分局征收管理科
(业务科)将审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核定通知书》与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
理信息系统中核定的定期定额征收信息是否一致,需要实地核查的,将指派两名以上
税务干部到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核实其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与核定信息是
否一致。区县地税局、分局主管局长作出许可决定后,由主管税务所将许可决定的文
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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