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届奥运会部分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2004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规定:
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
(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
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
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
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
免征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
花税。
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
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
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
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中国奥委会取得按《联合市场开发协议》规定由组委会分期支付的补偿收入、
按《举办城市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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