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缴清税款吗
录入时间:2004-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4信息】 问:2002年2月,税务稽查局在对我
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认定我单位有偷税400万元的行为,遂向我们送达了补缴
400万元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罚款200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而我们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决定有重大出入,所以想向稽查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即市税务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但税务局的同志说: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缴
清税款。这么大一笔税款,我们哪能马上筹齐呢?请问,我们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真的必须先缴清税款吗?有没有其他的办法呢?
答:2001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
八条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
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因此,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在纳税上与税务机关发
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才能申
请税务行政复议;而在纳税人能够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同样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
议。
所以,对你单位来说你们完全可以采用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的形式申请税务
行政复议。不过,你们提供的纳税担保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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