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综合利用 税收给足优惠
录入时间:2004-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4信息】 由于资源综合利用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所以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
多个税种,形成了一个系统而完备的体系。
具体来说,在增值税方面,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
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企业利用废液(渣)生
产的黄金、白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
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
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
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
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在2005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
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对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
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所得税方面,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
建材产品的所得,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
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均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另
外,对为处理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另外,在消费税方面,国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
消费税。
这一整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
性,促进了我国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发展。据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提供的数据,
2003年我国工业废渣综合利用量达5亿吨,综合利用率由1994年的
41.8%提高到52%,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实现产值412亿元,废旧物资回
收利用总值达500亿元,以废建材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已占我国墙体材
料总量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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