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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 如何“贴花”  

录入时间:2004-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4信息】 某国有企业会计问:单位要进行改组改制,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至于印花税有哪些规定还不清楚。   这个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号)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 过程中成立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 贴花。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 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合同, 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 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贴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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