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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用计算机方式记账的,是否应当将记账程序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录入时间:2004-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4信息】 问:纳税人采用计算机方式记账的,是否 应当将记账程序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 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 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帐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 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 得的,应当建立总帐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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