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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订单”也应缴纳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4-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4信息】 为了追求经济活动中的低成本、高效率, 时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来确认商业合同,但很多企 业并不知道这一省时省力的“电子交易”方式也很容易“诱人犯规”。不少批发企业 对缴纳印花税的意识淡薄或者曲解印花税政策。这些企业以电报、传真形式代替合同 进行购销活动,但没有缴纳相应印花税的情况非常普遍。   针对上述情况,税务机关表示:以信函、电报、传真形式确立的“订单”、“要 货单”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 规定,纳税人代替合同使用的信函、电报、传真形式的“订单”、“要货单”,是当 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 花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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