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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兼析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录入时间:2004-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4信息】 所谓纳税人权益就是属于纳税人应该享受 的不容侵犯的权利。那么纳税人有哪些权益呢?从所周知,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 民,政府养军人,投资办教育、卫生、环保,受益的是纳税人,当然,纳税人还有权 监督政府如何花纳税人的钱。除此之外,《征管法》也赋予了纳税人若干权利。比如, 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减免税的权利,纳税人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权利等等。纳税人权益问题在国家颁布的若干税收政策文件中也早有涉及,例如,税 法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申报的截止时间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符合所得税减免条件的, 申请减免税至迟在年度终了后2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超过规定时间作自动 放弃权益处理,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类似的税收法规文件还有很多。可见,纳税人 权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作为纳税人,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 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地说,就是最大限度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避免遭 受损失。最近,笔者在江苏采访了若干位纳税人,让他们谈谈是如何通过自己的行为, 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以下是笔者采访的实况回放。    通过加强财务核算维护自身权益    项小燕是某酒业集团的财务经理,咋听记者提出的问题,脸上隐约掠过一丝迷惑, 稍作沉凝,便开始侃侃而谈。    我觉得在我国现阶段,谈纳税人权益有点抽象,因为纳税人权益对每个公民和法 人都是一样的,即使是具有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也同样使用政府公益设施,这对守法 的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我始终认为,把纳税人权益看作纳税人利益则更具体,作 为一名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利用税法所赋予的权利,实施 财务控制,使企业增加收益,减少损失,来维护企业的利益。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 如财税字(96)7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 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补提。因此, 作为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按规定提足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坏账准备金等项目, 否则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又如,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 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核算不实,税务机关 核定的税款往往要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得多,今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核定征收企 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对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不同的行业确定在7% ̄40% 的幅 度内,事实上企业的无论是会计利润率还是纳税利润率都没有这么多。    再比如,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 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围绕税法 的规定,对不同税种、不同税率以及征免税项目的经营收入进行明细核算,真实提供 这方面的财务信息,就可以充分享受合法权益。    在财务核算上,还有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那就是杜绝白纸凭证入账。按照《发 票管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开具和接受白 条的单位,将被处以补税和罚款。    过去,我们在会计核算时,往往忽视了税法规定,曾经给企业付出了相当的代价, 企业应该享受的权益,却没有享受到,通过实践和摸索,我们发现,维护企业的合法 权益,必须加强企业的财务核算。    通过及时办理各项申报事项维护自身权益    孙女士是江苏经纬纺织机械总厂的办税人员,两年前,原企业办税员小李由于不 懂税收申报操作要领,常被税务机关处以滞纳金和罚款。自从孙女士担任该厂办税员 后,给厂里节省了不少“额外”的税收负担,受到厂领导的多次好评。孙女士认为, 纳税人权益,是靠自已维护的,谈到这方面的做法,她用“及时”两个字来概括了她 的做法。    税法对纳税申报、减免税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报批都明确规定了期限,如 果纳税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就等于放弃了权益,就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比如,《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 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我曾 经算了一笔账,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就相当于按照72%的年利率计算的税收 罚息, 这个比例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十几倍。无论从哪个角度,占用国家的税款 也是不合算的。因此,我每个月十日之前都准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便是预缴所 得税我也是提前申报。”    每年的年终企业所得税申报是一年中工作量最大的时候,财产损失要报批,应纳 税所得额要调整,这方面税法规定得特别严格。例如,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查征的所 得税,不得作为公益捐赠扣除的基数;又如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 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再如税务机关查征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 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等等。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的自查工作,按规定做 好财产损失的报批手续,不放弃纳税人权益,实际上就是充分享受纳税人权益使企业 免除许多不必要的负担。如果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不但蒙受了经济损失,还将使企 业的形象受到损害。”    税法对减免税的报批要求也特别严格。我国税法为了鼓励和扶持企业的发展,对 各个税种均规定了若干优惠政策,例如对劳服企业、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资源 综合利用以及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等都有若干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规定。税法规定,对符 合条件减免税要按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明摆着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因为超过了申报期而不能享受优惠,实际上就是放弃了 权益。”    履行扣缴义务,维护企业权益    靳先生这方面的教训最深刻。靳先生曾因这方面的工作失误被公司总部责令停职 检查一周。去年年底企业对单位职工的集资款结息,共支付利息130万余元, 由 于集资时没有谈到个人所得税问题,许多职工都不同总扣缴这部分个人所得税,靳先 生出于关于职工的利益,既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也没有代扣代缴这部分个人所 得税,结果却被税务机关责令赔缴32.5万元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收负担本应该 由职工承担,结果却由企业“赔缴”。    国税发(95)065号通知规定,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 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 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 金或罚款。如果靳先生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把纳税人拒绝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 况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将会免除32.5万元的“额外”负担。    运用税法所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益。    采访中,一些纳税人对税法所赋予纳税人的权利知之甚少,有相当部分纳税人表 示,税法所赋予的权利他们大都不敢享受,为此,笔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培训 中心专门从事税收法律研究的黄余东副教授。    据黄教授介绍,税法所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很多。比如,税收立法时,考虑到纳税 人在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 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如果纳税 人发生了困难,就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法还规定,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加 收滞纳金。    又如,《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 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实际操作中,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现象确实存在,而 当税务机关发现后,往往通过抵缴后期税款的现象,而不是立即退还。这对纳税人来 说是不公平的,说得严重一点,就是侵犯了纳税人权益。纳税人占用了国家的税款, 要缴纳滞纳金,等于是让纳税人负担一笔税款“占用费”,而纳税人多纳了税金,却 要用以后的税款抵交,那么,税务机关是否也要给纳税人支付一笔资金占用费?    税法还赋予了纳税人有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税务行政 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或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缴税务机关 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人和其他 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 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 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说到底,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都是为了 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现阶段,税务人员执法水 平还很差,税务机关的不当行为为数不少,而从全国范围来看,真正把税务机关告上 法庭的行政诉讼案件如风毛鳞角。这些纳税人因害怕税务部门“秋后算账”而放弃了 自已诉讼的权利。作为纳税人,只要你按规定履行了纳税义务,一旦正当的权益受到 侵害,就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资料:纳税人享受哪些权利和义务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归纳如下:    (一)纳税人的权利    1.依法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申请的权利;    2.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    3.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    4.依法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因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 求得到赔偿的权利;    6.就纳税问题向税务机关咨询的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必须依法进行账簿、凭证管理;    3.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4.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销售情况和其他资料,主动接受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 检查;    5.执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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