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创业不能重复享受优惠
录入时间:2004-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4信息】 据国税局有关处室负责人解释,下岗失业
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
市部等)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
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
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对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税项目的,企业应
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例,在企业申请享受
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国税部门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
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计算公式
中的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应包括本
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该负责人还进一步解释,税收扶持优惠政策中的新办企业,是指从2002年9
月底之后组建的企业。已享受税收扶持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在每年的1月至2月办理
年检手续,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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