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的主要税收政策(下)
录入时间:2004-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4信息】 签订与执行技术引进合同应注意的在关问
题
(一)合同分项价格与纳税义务
如前所述,技术引进合同项下卖方收取的各项合同价款根据中国税法负有不同的
纳税义务。合同价款分项不清,可预见的结果不外乎两种:不应纳税的部分与应纳税
部分被税务部门认定一并征收而多交税;应纳税部分混同于不纳税部分发生偷漏税而
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买卖双方有必要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涉及的税种情况将不同性
质的合同价款分别列明在合同中。
技术引进合同项下卖方在合同项下收取的价款一般可分为设备费、特许权使用费、
设计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技术培训费6项。但是,由于特许权使用费包括
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培训等相关费用,如果合同不能正确划分清楚与设备
安装、使用、维修相关的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和与技术使用许可有关的费用,
则按143号文件的解释应全部计入特许权使用费计征预提所得税,而排除了前者按
核定利润征收33%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常设机构原则的可能性;
其次,根据172号文和214号文,合同项下的设计费不能正确划分清楚境内境外
设计价款的,全部按境内设计价款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而使本不应纳税的境外设计
费被征税。显然,为了避免因合同执行时发生争议而增加当事人税负,技术引进合同
的合同价款还应在上述6项价款的划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1.合同货物/设备价款(包括备件、材料、包装、保险和运费)
这部分价款涉及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合同买方/国内用户,
与卖方没有关系。
2.与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或计算机软件等使用许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这部分价款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预提所得税、营业税。对于合同买
方/国内用户,全部价款计入进口货物(设备)的完税价格按货物/设备适用税率计
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合同卖方,全部价款征收预提所得税(与邮电通讯设
备有关的软件使用费2001年1月1日前的合同除外)和营业税(1999年10
月1日后进口的计算机软件使用费除外)。
3.生产线土建工艺设计费
(1)境内设计费
(2)境外设计费
对于合同买方,这部分价款应全部计入合同设备的完税价格按设备适用税率交纳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合同卖方,仅境内设计费涉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境外设计费卖方无纳税义务。
4.技术服务费
(1)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服务费
(2)与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计算机软件等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服务费
前面已经谈到,技术服务价款如果在合同中单独列明,应不计入设备完税价格,
因此,对合同中单独列明的这部分价款,合同买方没有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
纳税义务。但对于合同卖方,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服务费部分将涉及外国企业所得
税和营业税,与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计算机软件等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服务费将
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的组成部分一并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与邮电通讯设备有关的软件
使用费2001年1月1日前的合同除外)和营业税(1999年10月1日后进口
的计算机软件使用费除外)。值得注意的是,与许可有关的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及技
术资料费是特许权使用费的组成部分这一解释海关方面并没有明确认同,在目前的实
务操作中这些相关费用并未按特许权使用费被海关计入完税价格。
5.技术培训费
(1)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培训费
(2)与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计算机软件等使用许可相关的培训费
对于合同买方/国内用户,这部分价款,经海关审定确认后,不计入进口货物/
设备的完税价格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合同卖方来说,与专利、专有技术、
商标、计算机软件等使用许可相关的培训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的组成部分一并计算
征收预提税(与邮电通讯设备有关的软件使用费2001年1月1日前的合同除外)
和营业税(1999年10月1日后进口的计算机软件使用费除外);与合同设备相
关的技术培训费是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价款,卖方无纳税义务。
6.技术资料费
(1)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费
(2)与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计算机软件等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资料费
对于合同买方/国内用户,全部价款按资料的介质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对于合同卖方,与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计算机软件等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资
料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的组成部分一并计算征收合同卖方的预提税(与邮电通讯设
备有关的软件使用费2001年1月1日前的合同除外)和营业税(1999年10
月1日后进口的计算机软件使用费除外);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费卖方无纳税
义务。
(二)付款单据
1.发票
技术引进合同的合同价款由多项价款组成,不同分项的价款往往存在不同的税收
要求,这样,不同的价款可能存在不同的支付程序和环节。为了便于计算纳税和付款,
合同买卖双方应充分考虑可能涉及到的税收要求而制作发票,并规定在合同支付条款
中。具体可参考以下几点:
(1)具有不同性质和不同税收要求的价款应单独开票,如设备费不应与特许权
使用费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同一分项的价款应注意区分与设备相关和与许可相关开立不同的发票,如
与设备相关的技术服务费不和与许可相关的技术服务费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税务凭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文),自2000年3月1日
起,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和设计费办理对外支付
手续时应向银行提供外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税务凭证(包括完税证明、免税证明
和不予征税证明)审查。为适应这一新的要求,技术引进合同的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
时应在需要纳税审查的支付项目中把相关税务凭证作为一项付款单据规定在支付单据
中,要求合同卖方提供。但是,在合同买方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相关税务
凭证是由合同买方办理,则合同可不再规定由卖方提供相关税务凭证,但应规定买方
有权在对外支付时扣缴税款(具体参见下文税费条款)。不过,在合同卖方主动要求
自行纳税并订明在合同中的情况下,或者在合同买方无法履行法定扣缴义务的情况下
(如: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下的技术引进合同下没有实际资金经过合同买方,
合同买方无法履行其法定扣缴义务),则相关税务凭证仍应作为一项付款单据规定在
由卖方提供的支付单据中。
3.合同税费条款
技术引进合同的买卖双方即使在合同中不订明税费条款,买卖双方仍应根据中国
税法履行法定纳税义务。但是,由于与合同有关的税费直接与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相
关且往往影响合同价格,因此,为顺利执行合同,买卖双方有必要在合同中规定税费
条款,明确各方的纳税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字[1982]102号文件,合同税费条款要符合法
律,不能在合同中自订税收优惠条款。凡在合同中所列有关税收条款与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符的,税务当局将不予承认,仍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纳税。102号文件已被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
目录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文)废止失效。笔者认为,如果合同规定
了包税或优惠税收条款,则这些条款不能改变税法规定,不能改变合同当事人的法定
纳税义务,但该条款对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效的,即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相
应承担税费。
一般说来,税费条款可表述如下:
●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对买方或者受让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均由买方或者受让方负担。
●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中国政府与卖方或者许可方国家政府之间签订的避免
所得税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如果适用的话)对卖方或者许可方征收的与执
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或者许可方负担。
●如果根据中国税法买方或者受让方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则买方或者受让方在
对外支付合同项下的每笔应税款项时,有权代扣相关税款并上缴有关税务当局。卖方
或者许可方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方便扣税事宜。
●尽管有前述规定,卖方或者许可方仍然有义务在扣税程序不可行的情形下直接
将有关税款支付给中国有关税务当局。
●在境外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或者许可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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