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被侵犯 忍让不可取
录入时间:2004-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4信息】 日前,某一民营企业经理反映:他们公司
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1年多了,一直从事咨询业务。公司从成立开始,就特别重视
规范企业的财务制度,收支都严格按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在纳税上也遵循税法的规定,
按月缴纳各项税收。去年,税务机关按查账征收方式对该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
公司享受了新办企业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今年4月份,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该公
司,说根据该公司去年的收入和支出数据,核定该公司今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200元,
并要求每月按600元预缴。
对税务机关的这种决定,该公司想不通。因为该公司按规定设置了各种账簿,财
务核算健全,已依法申报、缴纳了各项税收,符合实行查账征收的条件。税务机关为
什么要对该公司采取定额征收的方式,要求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税法的规定,如果
该公司仍然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还可以再享受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笔者对该公司经理说,你们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
改变不适当的决定呀!没想到该经理说:“我对你说这件事,也就是发发牢骚而已。
跟税务局打官司,以后还有我的好日子吗!7000多块钱也就算为国家多作贡献了。”
该经理的遭遇和想法,想必是不少企业经营者的“共同心声”。不少企业的经营
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慑于执法机关的强势地位,采取忍让、退避的态度,心不
甘、情不愿地纳税、交费了事。虽然这些企业的顾虑有其现实性,但纳税人真的有必
要这样忍气吞声吗?其实,纳税人只要依法纳税,大可不必对税务机关如此“敬畏”。
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已经加大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纳税人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等权利。去年初,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重新
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并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同以前的
规则相比,发生了很多变化。比如增加了可申请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及
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
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的征税行为不
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可以说《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为纳税人维护权益
提供了更好的税法依据。
前面那位公司经理的述说,实际上就是对税务机关决定的税款征收方式不服,该
公司完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旦该公司提出申请,根据该经理的述说,作出该决定
的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应该受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无论复议决定的结果是否对纳税人有利,都会使纳税人申请的事项超出原税务机
关的权利范围,由更权威的机关来重新裁定。这往往对纳税人有好处,而对原税务机
关也是一种压力。纳税人对执法机关的一味迁就,只会助长这些机关的坏毛病。利用
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长远看,对自己、对他人、对整个社会都有很大的
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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