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也要办理税务登记
录入时间:2004-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4信息】 李某与他人合伙承包了山东省苍山县某冷
藏厂的一个加工车间,从事蔬菜食品加工业务,合同约定李某按年向冷藏厂上交一定
数额的承包费,实行自主经营,在财务上独立核算。日前,李某打电话询问:由于冷
藏厂已办理了税务登记,他们的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不用办理税务登记?
其实,李某的合伙企业是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于
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10条第4款明确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
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方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
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及副本”。由此可见,承包或承租人只要具备了自主经营、
独立核算和定期上交承包费或租金这三个条件,就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按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是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