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名称变更主管机关不变
录入时间:2004-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4信息】 金城公司于2000年8月18日成立,原登记
名称为金城重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一直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因经营需要,公司于2004年3月1日将名称变更为金城添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申报办理
了变更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认为该公司现在变更名称了,属于2002年1月1日以后
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由其负责征收管理。问:公司变更登记名
称是否属于新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所得税应由哪个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答:纳税人名称只是税务登记内容中的一项,因为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6
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发证日期、证件有
效期等。”而其第18条又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税务登记
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由此可见,该公司因经营需要虽然变换了名称,但仍
属于变更登记,而不是开业登记。
鉴于该公司在变更登记名称前,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
8号)第2条第2款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
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该公司在变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企业所得税仍
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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