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船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录入时间:2004-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2004信息】 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
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
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
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
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
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
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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