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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纳税义务人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录入时间:2004-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2004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 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 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 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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