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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铁矿应向哪里进行所得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4-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2004信息】 某单位是一户新办的从事铁矿开采的法人 出资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9月15日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注册。 2002年10月10日持有关证件,分别在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去年12月 初国税所管理人员通知该单位进行了一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单位负责人很不理解, 地方企业所得税不都归地税局管理吗,是不是有新规定?该单位应向哪里进行所得税 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 开设(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税局征收管理的;(二)因分立而 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针对上述情况,该单位向国税所进行所得税申报是正确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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