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处罚通知书 拒不签字是下策
录入时间:2004-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4信息】 一些纳税人在面对税务行政执法时,往往
以拒不签字进行抵制。他们觉得核定税额定高了、税收处罚多了,就拒不在《应纳税
款核定通知书》或《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以此拖延时间。这其
实是一种“驼鸟式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下策。
纳税人采取这种消极抵触方式,源于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楚。他们信奉
“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只要不签字,事后就可以不认账。但事情哪会这样简单?
虽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如果没有送达有关文书,告知其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等相关事项,则这一处罚决定将不能成立。但纳
税人拒不签字,并不等于税务机关没有履行告知程序。如果税务干部执法水平不够,
对纳税人拒绝签字缺乏对策,那么纳税人还有空子可钻,只要咬定缺少告知程序,就
可以在行政诉讼中获胜。但近年来税务机关反复强调依法行政,注重执法程序到位,
是不可能给纳税人留下空子的。对此,纳税人不可心存侥幸。
曾经有某企业先是拒绝签字,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以没有送达税务行政处罚通知
书为理由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后来他的律师告诉他,税务机关有充分的证据
证明留置送达了,只要出示《送达回证》,法庭必然认定处罚程序合法,当庭判决维
持税务行政处罚,听后,他只好赶紧撤诉。
如果对税务行政事宜有异议,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明智的做法是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寻求救济。通常有三种途径:一是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时要
求听证。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拒不接受听证要求,该处罚决定将不能成
立。二是选择行政复议。通常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税务
行政复议。复议的范围不限于处罚,所有税务行政行为都在复议之列。三是选择行政
诉讼,即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
可以先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后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
讼。如果人民法院已受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将不再被受理。如果涉及纳税事宜,行
政复议还有前置条件(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提起行政诉讼也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
另外,无论是听证,还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有法定的时限。超过法定
时限,申请将不被受理。纳税人拒不签字,回避现实,只能使自己坐失依法维护合法
权益的机会,并不影响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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