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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的小型加工企业实体如何申请减免税优惠,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录入时间:2004-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4信息】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首先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企业申请 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①认定申请;②营业执照副本;③税务登记证副本;④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⑤企业职工花名册;⑥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 同(副本);⑦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⑧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⑨企业年销售额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⑩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街道社区加 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持有《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时, 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①减税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副本;③税务登 记证副本;④《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⑤资产负债表 (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⑦主管税务机关 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街道社区加工 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 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 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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