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如何申请减免税优惠,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录入时间:2004-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4信息】 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
加工型劳服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劳服企
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经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
书》的企业。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首先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企业申请认定需
报送下列材料:①认定申请;②营业执照副本;③税务登记证副本;④《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证书》;⑤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⑥企业职工花名册;⑦企业与下
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⑧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⑨企业工
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⑩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加工型劳服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吸
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持有《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的,应向其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①减税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副本;③税务登记证副
本;④《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⑤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
财务报表(现有企业);⑥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
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加工型劳服企
业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
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
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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