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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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4信息】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关心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早在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召开
了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研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现再就业的出路等问题,并决定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给予必要的税收扶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税务部
门及时明确了有关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下岗职工从
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的优惠,具体内容是:
(1)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
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
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
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4)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是下岗职工,包括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
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
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
未满而下岗的国有企业人员。
(5)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上述政策。
(6)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范围,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
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
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
接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等8项服务活动。同时规定,各地还可
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7)优惠政策的期限: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
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43号文件执行到
200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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