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5-10

(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4信息】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关心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早在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召开 了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研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现再就业的出路等问题,并决定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给予必要的税收扶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税务部 门及时明确了有关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下岗职工从 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的优惠,具体内容是: (1)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 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 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 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4)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是下岗职工,包括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 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 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 未满而下岗的国有企业人员。 (5)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上述政策。 (6)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范围,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 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 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 接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等8项服务活动。同时规定,各地还可 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7)优惠政策的期限: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 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43号文件执行到 2003年12月31日止。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