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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共中央2004年1号文件,税务部门制定了哪些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4信息】 为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民增收工作, 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 1号),提出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采取一系列措施,尽快扭转城乡居 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其中对税收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除上述2004年农业特 产税和农业税改革的内容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制定了一系 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 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 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 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 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 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 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 第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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