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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4信息】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 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 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税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2001年,出台了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给予3年免征营 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具体规定是: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自谋职 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 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由于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底,到期后将不再执行,不利于今后城 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和社会的稳定。为继续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给予扶持,建立一 个稳定的长效机制,2003年12月,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 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 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的各项优惠 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对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达到规 定条件的企业,3年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对自谋职业的退役 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具体规定是: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指从事现行营业 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但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当与其签订1年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 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比例 的倍数,即安置了1%的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减征2%的企业所得税。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 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 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 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当与其签订1年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 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比例 的倍数,即安置了1%的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减征2%的企业所得税。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 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 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 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 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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