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4信息】 现实生活当中,纳税人多缴税款的事时有
发生,有的是因为纳税人计算错误,有的是因为税务人员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
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遇到这种情况,有的纳税人想与
税务机关计较却又不知该如何办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发
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
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
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对此也作了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
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
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9条还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这些条款是站在如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角度上制定的,有利于纳
税人维权,也有利于监督税务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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