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别让你的权利“过期作废”
录入时间:2004-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4信息】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像“请于
某年某月某日……”、“必须在×天内……”之类的时效提示,若不在规定的期限内
完成规定的某项行为,那么所拥有的相关权利将“作废”。作为纳税人,法律在规定
其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其相关的权利,但如果不清楚哪些权利受何种法定时效的制
约,那么其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也同样会“过期作废”。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
及《国家赔偿法》等都明确规定了有关法定时效,纳税人必须在这些时效内行使权利。
一、听证。公民被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含20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处
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罚款,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必须在3日
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则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
特殊情况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允许,由组织
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二、复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
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三、诉讼。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
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纳税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申请
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允许,由复议
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
四、赔偿。纳税人的财产受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且属于国家赔偿法规
定赔偿范围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赔偿请求人必须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
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继续计算。
五、其他。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时间只能在3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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