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4信息】 在税收征收工作中,对申报时间最后一日
为法定休假日且申报期内有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其纳税申报时间如何顺延目前有
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先确定申报期限的最后时间,然后加上申报期内实际休假
日天数顺延。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先按申报期内实际休假日天数顺延,以此确定申报期
限的最后时间,如果以此确定的最后时间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
限的最后一日。假设元旦休假3天(1日~3日),1日~10日为纳税申报期,元月10日是
星期六,第一种观点的最后申报时间应为元月15日,即最后申报时间为元月12日,再
加上实际3天休假日;第二种观点的最后申报时间应为元月13日。
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
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
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因此,对此条的理解应该是,法定
休假日不占用纳税申报时间,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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