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产税纳税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2003-12-25
【中华财税网湖北12/25/2003信息】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
[1987]64号)规定,房产税的计算公式有以下两种:
1.按房产原值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后的房产余值×1.2%
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12%
当企业既有出租房产,又有不出租的应税房产,如何选用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的房
产税,《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对此没有明确。按照税不重征的原则,当企业既有
出租房产,又有不出租的应税房产,或者没有出租房产,只有不出租的应税房产,其
应纳房产税的计算可选用公式1;当企业只有出租房产,没有不出租的应税房产,其
应纳房产税的计算应选用公式2。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答:上述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如何正确计算应纳的房产税,原湖北省税务局鄂税发(1992)231号,对此作
了以下明确规定:
1.企业的应税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性扣除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依1.2%的
税率计征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的
价值核定。
2.对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应以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由出租人按取得
的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后,对其出租多余闲置
房屋的房产原值进行扣除,不再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的房产原值,企业房屋房产原值不易划分清楚的,可
按其出租房屋面积占房屋的比例换算计算房产原值,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扣除。
从上述规定中可知,企业计算应纳的房产税,首先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然后将应税房产原值减去出租房产原值的差额作一次性扣除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分别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i20031205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