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后利润分配所得缴税应注意哪些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3-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3信息】 一、营业税
1、自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
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2、福建省境内单位或个人将资金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
为,不征营业税。以资金投资名义,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固定收益的,应按规定征
收营业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9]18号)]。
3、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
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
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
(1997)54号)]。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
单独作为投资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分别确定
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
2、合伙、独资企业分配投资者个人所得。合伙、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
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
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
业当年留存。
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分利。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
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
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
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
知》国税发[2001]57号)。
4、投资股份制企业取得股息红利。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
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
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
三、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
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
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
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
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
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
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
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
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
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al20031104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