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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得不到答复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3-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3信息】 一家生产汽车密封件的民营企业。在销售 产品时,绝大多数采用的是直接收款方式,但也有近百家老客户采用的是下次送货结 算上一次款项的方式,即口头协商第一次供货时客户不及时付款,第二次送货时则必 须将第一次的货款付清。   2003年10月13日~10月16日,该市国税稽查局的两位税务干部在对该公司进行增 值税纳税检查时,认为该公司采用第二种销售方式(下次送货结算上一次货款)送出 的所有货物,都应该在货物发出的当天作为销售实现的时间,即货物一发出就必须作 销售处理。于是,将该公司截至2003年9月底已经发出但还未作销售处理的1006个品 种的115万件产品,以2003年9个月的平均销售价18.74元/件推算出未记收入的销售额 2155.10万元,于2003年10月17日向该公司下达补缴增值税366.367万元的《税务处理 决定书》,限该公司在15日内缴清。   对上述处理,他们无法接受:   一、税法并没有规定他们的这种销售方式就应该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 时间。   二、该公司所发出的1006个品种的产品价格从0.3元/件~1200元/件不等,而稽 查局却把各类产品放在一起算出一个平均销售价来推算销售额,显然与实际销售额相 差甚远。于是,该公司在2003年10月20日即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可市国税局法 治办的人说:“只有先缴税,才能申请复议。”他们便于2003年10月27日缴清了税款,并于2003年10月31日向市国税局递交了复议申请书。然而,现在已经过去一个多月 了,市国税局却迟迟没有给他们答复,而他们又根本不了解税务局内部对纳税人的复 议申请是怎样操作的,怕市国税局就这样一直拖下去,因为他们也向法院进行了咨询, 法院的人说:“涉及缴税的问题,必须先经过税务机关的复议才能起诉。”问:他 们该怎么办呢?   答:上述提出对国税稽查局确定发出产品销售的实现以及确定销售额的方法的质 疑是有道理的。根据《合同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 式订立合同,并依法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该公司与一些老客户口头协议采用下 次送货结算上一次货款的结算方式,其实质应该是一种赊销行为,约定的收款日期便 是下一次送货的日期。同时,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 项的规定,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该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期的当天。所以,该公司采取下次送货结算上一次货款的结算方式,税务机关对他们 已发出但未结算款项的产品不能认定为销售已经实现。   对销售额的确定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当纳 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时,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先后顺序以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者按照纳税人最 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者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额。而该公司发出 的产品,既不存在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又不存在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 的现象,所以根本不存在由税务机关来确定销售额的问题。因此,市国税稽查局对该 公司核定销售货款做法是不正确的,他们采取将不同种类的产品放在一起并用9个月 的平均价格确定销售额的方法也是不合法的。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有关 纳税的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市国税局要他们先缴税再申请复议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关于涉 及缴税的问题必须先经过税务机关的复议才能起诉的说法也是有依据的。   那么,该公司的复议申请迟迟没有得到答复,又该如何处理呢?依据《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 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税发[1999] 17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先依照税务机关的 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 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以下称复议机关)收到 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 受理,并书面告知纳税人;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 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纳税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 出。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 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以下称被申请人)。被申请 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 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纳 税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当纳税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决定时,纳税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市国税局在2003年12月30日前作出复议决定,而他们不服,他们务必 要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市国税局在2003年12月 30日前未作出复议决定又未告知延期的,他们也务必要在2004年1月14日前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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