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转包业务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3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通讯设备的企业。
2003年1月,该公司从市建安公司承包市电信局新指挥大楼的建设合同中,得到了一
套大型电子通讯设备销售安装的转包合同。这份转包合同中,电子通讯设备价款2112
万元,安装价款355万元。至2003年7月底,设备安装完毕,该公司按照市国税局的意
见,将该套通讯设备的销售和安装作为混合销售,全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但是,当
该公司与市建安公司结算合同款项时,建安公司要求对该公司就合同总收入代扣代缴
营业税。该公司已按全价缴纳了增值税,问:是否还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
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凡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
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
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
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增值税
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凡不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
业施工(安装)资质,或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没有单独注明建筑业劳
务价款的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
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
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该公司分包通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应该如何缴税,关键在于该公司是否
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如果该公司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
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则应分别就2112万元的通讯设备销售收入缴纳17%的增值
税,就355万元的安装劳务收入缴纳3%的营业税,而不是按建安公司要求的那样,就
货物销售及安装劳务全额缴纳营业税;若该公司不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
工(安装)资质,则应就2467万元的工程全额缴纳增值税,而无需缴纳营业税。
另外,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
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
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
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仅就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
司应尽快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证明,以便地方税务局掌握。
(as2003110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