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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纳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3-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2003信息】 以下有两个问题: 1.某单位于数年前从附近某村征地若干亩兴建一粮站,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但未到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办理相关手续。去年费改税后,财政部门将该 粮站的占地面积纳入村里的种植面积,向该所征收了农业税,而地税部门同时按此面 积征收了土地使用税,问:该所是否应缴土地使用税? 2.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计了一些业务凭证交由个体印刷厂印刷,问:该个体 印刷厂应用何种发票与该所结账,是商业零售发票还是印刷业发票,或是别的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 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 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 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该单位所在地如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则应当依 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个体印刷厂不应开据商业零售发票,而应开据 印刷企业专用工业企业普通发票。 (i20031002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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