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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合同也要缴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3-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3信息】 北京市京易纺织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时常 会与合作方签订购销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合同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无法兑现, 半途被中止或作废。对于这类没有被履行的合同,该公司未缴纳印花税。北京市西城 区地税局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求该公司就此类“作废”合同补缴印花税, 并处以滞纳金和罚款。对此处理结果京易纺织品公司有些不理解,问:为什么废止的 合同还要缴印花税? 答:目前,企业间未到期就“作废”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其中较典型的是租赁 合同和购销合同,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预定租期较长,一旦出现变 化,容易发生租期未满即单方解除租赁关系的现象;另一方面是新办工商业企业为取 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往往签订数额较大的购销合同以增大当年预计销售额,此 类合同更易出现中止作废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应纳税 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并画销。也就是说,无论该合同履行与否,只要书立 就应及时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免税的情况除外)。同时对于印花税 的征管,相关税收政策采取“轻税重罚”手段,对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纳税人,不 仅须按日加征2‰的滞纳金,还将被处以税票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北京市西城区地 税局2000年对这部分未按规定贴花的罚款高达33.6万元,占罚款总额的40.46%, 可见纳税人在签订大额合同之前,应当考虑到印花税的因素,谨慎行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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