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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3-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2003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1‰计算缴纳印花税,但对各种 人寿保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没有具体说明。问:人寿保险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某税务稽查人员,近期在检查一家国有企业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该企业在 1996年与某施工单位达成协议,建筑工程将分为三期进行,同时双方签订了四份承包 合同。承包方同为某施工单位,第一份合同为一期工程合同,投资额为20万元;第二 份合同为二期工程合同,投资额为28万元;第三份合同为三期工程合同,投资额为25 万元;另外,还签订了一份总承包合同,金额为73万元。该检查人员将四份建筑承包 合同分别贴花,但该企业财务人员坚持只对总合同贴花。问: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答:上述问题都问到了印花税问题,以下一并回答。   对第一个问题首先需要指出上述提到的对财产保险合同接投保金额的1‰计算缴 纳印花税是不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立合同人应对签 订的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贴花。显然,是 混淆了“投保金额”和“保险费收入”这两个概念。另外,目前税法中没有规定对各 种人寿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因此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从第二个问题反映的情况来看,这四份合同是一家企业和同一个施工单位就一笔 业务签订的,并且总合同的内容与其他三份合同的内容一致,实质上相当于一份合同, 因此,只需对总合同计算贴花即可。   不过,必须注意把这种情况和另一种情况区分开来,即如果该企业把建筑工程承 包给施工单位,双方签有一份建筑承包合同,该施工单位又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三家建 筑企业,并分别签订三份合同,那么对总合同和三份分包合同都要计税贴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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