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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电和转供电

录入时间:2003-09-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9/2003信息】 四川省某县电力公司,主营业务为发供电, 下辖三个水力发电站,年发电量4500万度左右。因自发电供应不足,每年从大网及小 水电购电约5000万度左右。问,该公司是否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中,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规定的“水力发电”项目一定要 是自发电吗?转供电属不属于该项目? 答:财税[2001]202号《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很明确,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 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作为电力企业就要求“水力发电”收入超过70%,而“水力发电”不包含转供电,由 于你们自发电4500万度,转供电5000万度,所以主营业务没有达到70%这个标准,不 能享受这个优惠。但如果你们是新办企业,电力运营业务(含转供电)收入超过总收入 70%,就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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