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与他查处理不一样
录入时间:2003-09-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9/2003信息】 某企业在上年用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弥补了历年亏损。问:1、用这两样公积金弥补亏损是否应报地税局批准?2、经批准弥
补了,但在第二年所得税汇算时,企业自己查增了部分应税所得。查增额应该怎样处
理?是与弥补前的所得额合并(然后少用相同额度的前两样公积金弥补),还是与弥补后
的所得合并(这样有重复征税的嫌疑,因为公积金本来就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3、如果是地税部门检查查增的所得额,是否应当这样处理:不管企业用
什么弥补的,首先与上年所得(如果合并后有利润)合并计征所得税,然后可以按性质
进行处罚。如果合并后仍然为亏损,别按查增额的33%为罚款标准进行罚款。另外有
一种意见:按照税务检查查增的应税所得不能弥补亏损的规定,不与检查前的亏损合
并(如果是利润则要合并),直接计算所得税和按性质进行处罚。哪种方法是对的?
答:企业用这两样公积金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汇算时自行查增的
该年度应税所得,应对企业该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的亏损作调整,调减亏损后
有应税所得的,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税所得,因是亏损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
报亏损的有关规定(国税发[1996]162、国税函[1996]653号)调减企业当年亏损,若调
减后仍为亏损的,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不补税。
关于“罚款标准”,过去,由于老《征管法》对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罚标准未作明
确规定,故国税函[1996]653号文明确了罚款标准或依据。新《征管法》出台,对相
关处罚有明确规定(《征管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所以,对其相关的处罚,应按
新《征管法》执行。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征管法》的
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上述规定可这样理解:假设一企业1998年亏损50万,1999年盈利,有20万应税所
得用于弥补1998年亏损。弥补后,1998年仍亏损30万。2000年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
检查,查增该企业1999应税所得30万,其处理为:先按30万补缴税款,再按《征管
法》进行处罚,而查增的这部分应税所得不得用于弥补1998年亏损。
若该企业1998年、1999年均为亏损50万,2000年税务机关查增该企业1999应税所
得80万,其处理为:先调减1999年亏损50万,则应税所得为30万,先按30万补缴税款,
再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罚。并且30万应税所得不得用于弥补1998年亏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