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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企业销售消费品为何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1999-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问:我公司是经营烟、酒、食品、服装 等百货系列的一般纳税人。今年4月份,县国税局对我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 稽查时,指出我公司下属商场开具销售化妆品的专用发票是违法的,并处以40 00元罚款。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 发[1995]088号)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商业零售的烟、 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 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汽车、机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 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改为普通发票。”由此看 来,你公司下属商场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此外,国税发(1994)081号通知规定:“商业零售企业违反增值税 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处以你公 司4000元罚款不是滥用处罚权,同时在此提醒广大商业零售企业要严格管好、 用好专用发票。                   (aa991013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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