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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发生租赁行为应如何申报抵扣?

录入时间:1999-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问:我企业为化工生产企业,是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日前在购进原料时租用了某企业(一般纳税)的运输罐,在结算时 对方给我们开据了注明“租用运输罐三天费用×××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 我们申报抵扣时主管税务机关将此票剔除,请问此做法对吗?为何剔除?   答:从反映的情况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首先应该指出的 是,发生租凭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之规定 第四条第七款: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得开据专用发票。按照上述规定第八条 第一款: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此行为承租方是不 能够开据专用发票的,租赁方对支付该项行为的费用即使取得专用发票也是不能 抵扣的。                       (ab990902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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