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行政侵权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录入时间:1999-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99信息】 今年10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社
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纳税人来讲,继《行政诉讼法》、《国家
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之后,又多了一条民告官的途径,又多了一把同违法
行政行为作斗争的利剑。当纳税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
权益时,在两个月内都有权找政府,可以是行政的本级政府,也可以是上级政府
的主管部门;可以用书面的形式申请复议,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提出。那么,哪
些行政侵权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
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
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
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
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
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
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
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一并向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此
三项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
注意的是行政复议不但方便、快捷、省时、省力,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何“乐”
而不为呢? (ai99091006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