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重建超面积要缴税
录入时间:1999-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99信息】 近日,辽宁省建昌县地税局稽查局对城
内某一纳税企业税收检查时了解到,这家企业办公用房1998年度经有关部门
批准确定为险房,原地予以重建,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为证实该企业
基建投资的真实性,这个局稽查人员认真翻阅有关资料、账簿及凭证,并实地考
查计算出该企业此次建办公用房超出原面积投资16万元没有到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于是,该局指出:超面积投资应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依照税收
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决定》(国税
发[1992]100号)文件规定:“危房拆除原地重建的投资,经当地计委
(计经委)会同税务机关查核批准后,可扣除原建筑面积的恢复性投资,仅对其
扩大面积部分的投资,接规定适用税率计税。”因此,该企业超面积投资依照以
上规定要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a991029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