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确定计税额先按定额贴花
录入时间:1999-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99信息】 河北省滦平县某公司将机器设备出租某
企业,因在合同签订时只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在合同签订时
没贴印花税票,在结算时也没有补贴印花税,被地税部门罚了款。那么对于有些
技术合同、租赁合同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8]国税地字第
025号)文件规定:对有些会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
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
合同,只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
按定额五元帖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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