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亏损应该注意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1999-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99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
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
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在实际工作中,弥补亏损应注意几个问题:第—,亏损定义的界定。税法所
说的亏损,是按税法规定的口径核实调整后的金额。第二,弥补期限的计算。企
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如果连续几年亏损的,若以后年度盈利
后,应首先弥补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弥补第二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
以此类推,不能颠倒几个亏损年度的前后弥补顺序,也不能随意选择哪个亏损年
度的亏损额予以弥补。关于最长不得超过5年,是指某—年度当年实际发生亏损,
从其下一年度算起,连续5年亏损弥补期内,不论哪个年度发生盈利还是亏损,
都作为—个弥补年度。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第三,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是生产性企业,享受“免二减三”政策优惠,则获利年
度是指,弥补完首次亏损并有盈利的那一年度,为企业开始享受免税年度。在免、
减税期间,无论哪一年度发生亏损,都得作为一个免税或减税年度,不能因期间
发生了亏损而延长免、减税期间。 (zwb9812310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