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钻井,计税依据好尴尬
录入时间:1999-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99信息】 河北省唐山市冀东油田,位于渤海之滨,
横跨丰南、唐海、滦南、乐亭四县市。石油产业的兴起,极大地带动了当地经济
的发展,但是,油田钻井业务的税收问题,却长期困扰着当地征纳双方。
冀东油田作为中国石油总公司不设钻井公司的试点单位,其钻井业务全部由
其他油田的钻井队伍负责,来自全国各地的钻井队伍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营业
税的纳税人。但麻烦也随之而来,那就是钻井业务的计税依据问题。
冀东油田1998年在滦南具境内钻井27口,其中探井7口,开发井20
口。每口探井的进尺费为10万元左右,每口开发井的进尺费为180万元~2
00万元,而每口开发井的材料成本高达800万元左右。财税字[1995]
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
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这就是说,钻井队伍要以进尺费和材料成本之和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但这一规
定在实际操作中阻力很大。一方面,钻井队伍只就进尺费同油田结算,一口井实
际耗用多少原材料他们也不知道确切的数字。另一方面,油田钻井耗用的原材料
数量由油田供应公司掌握,供应公司以耗料情况属于内部机密为由拒绝向税务机
关提供情况,这就给税务机关掌握计税依据造成了极大难度。而且在冀东油田作
业的钻井队伍来自全国各地,流动性强,作业地点又多是人烟稀少的沿海滩涂,
交通闭塞,对征管力量严重不足的地税机关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为了防止税款流
失,降低税收成本,油田所在地的四县市都委托油田结算中心代扣钻井队伍的营
业税,而油田结算中心与供应公司没有联系,只能对结算的钻井进尺费部分代扣
税款。由于计税依据无从掌握,钻井队伍不会就材料部分申报纳税,油田从本身
利益出发更不愿代扣材料部分的税款,这就使得财税字[1995]45号文件
成了税务机关一厢情愿的一纸空文。1998年,冀东油田为滦南县地税局代征
税款129万元,基本上做到了对进尺费税收的应收尽收,但是对钻井原材料部
分的税款就眼睁睁地看着流失了。
造成税收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政策方面的因素也不能忽视。让我们回
过头来仔细分析一下财税字[1995]45号文件精神,该文件是针对建筑业
中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不易划分、偷逃税情况严重而制定的,这一规定很好地
遏制了以包工名义偷逃税款的现象,但对于真正只承包工程费而不承包原材料的
施工队伍来说,却过于苛刻。试以油田钻井工程为例,辽河油田的一支钻井队伍
为冀东油田打一口开发井,进尺费为为200万元,原材料为800万元,每口
井的进尺费毛利为20万元,如果按照200万元为计税依据,应缴纳营业税6
万元,钻井队伍尚有利可图。如果按照1000万元为计税依据,钻井队伍将缴
纳营业税30万元,只能是亏损。
依法征税是税务机关的天职,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是目前油田
钻井业务所带给征纳双方的,除了对税收政策的疑惑外,更多的还是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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