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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不能以评估价计提折旧

录入时间:1998-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98信息】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某 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兼并了某机械厂。兼并后,企 业按照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多提折旧6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企 业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资产计价的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合并、兼 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 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井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 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 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调整回来,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 税务人员要求该厂将多提折旧60万元冲减成本。   (zsb981228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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