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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互开发票违法

录入时间:1998-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98信息】 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 食品批发和零售业务。该公司下设三个零售商店均非独立核算,由公司统一纳税。 最近税务部门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多次向下属商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但并无实物转移。税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时,该公司领导人称,他们 这样做是为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销售任务,并未少缴税款,不应该受到处 罚。   该公司的行为应不应该受到处罚呢?大家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商 事凭证的作用,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进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发 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票经营 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管理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该企业虽然没少缴税款,但却违反了《发票管理办 法》,形成了虚开发票,理应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zsb981225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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