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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应主动开具发票

录入时间:1998-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98信息】 近期,河南省淮滨县国税局在对农村砖 瓦行业进行摸底稽查时发现,很多窑厂在生产销售砖瓦时均未按规定给购货方开 具正式发票,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发票是一种付款证明、销货凭据,同时也是税务部门核定商品销售额,并对 其销售进行征税的依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 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 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由此可见,窑厂主在销售砖瓦时不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属税务违章行 为。                      (zsb981225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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