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98信息】 在中国,屠宰税的历史很悠久,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各地都征收屠宰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2月,当时的政务院正式公布了《屠
宰税暂行条例》。
屠宰税不大
新中国统一开征的屠宰税,在随后的岁月里,一直缓慢地发展着,收入或高
或低,在1990年以前,高的年份全国能收到将近6个亿,一般年份是两三个
亿,低的年份也就1亿左右;其所占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从大的趋势来看,是
逐步下降的。
就是到了1994年屠宰税比较“彻底”下放给地方后,它的收入规模也不
大。比如,1997年全国共收入屠宰税24亿元(含一两千万“筵席税”),
1998年计划完成24.5亿元,占这两年工商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微乎其微。
屠宰税不小
当年,屠宰税的意义可不小,这跟当时的税源结构有关。在1957年以前,
它的收入比重一直在1%~4%之间。
现在,这一税种从全国范围来看,意义是小了,但从局部地区来看,它依然
维持着较强的财政意义。以1997年实际完成数为例,生猪大省四川收入3.
4亿元,湖北收入2.1亿元,江西收入2.3亿元,内蒙收入1.9亿元,安
徽收入1.6亿元。越住基层“走”,越往贫困地区“走”,屠宰税的财政意义
越大,有时大得令人难以置信。
当然,说屠宰税不小,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它的政策性很强,执行得好坏
与人民群众特别是与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前段
时间,因屠宰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有不少地方的农民很有意见,其中
最主要的有两条,一是按人头、地亩征收屠宰税,二是没有让社会各界和农民充
分了解屠宰税的有关政策,如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环节、征收标准。
考虑到目前除深圳这样的地方不征屠宰税外(从报表上看),我国绝大多数
地方都开征,所以,这一税种的政策影响面还是很大的。
“小处”不可随便
“小处不可随便”,是有人巧改于右任先生真迹而成的戒律。前段时间,有
的地方就是在屠宰税征收管理的一些看似很小的环节上“动手动脚”,随便乱改
乱征,结果闹得民怨沸腾。
本来,屠宰税是对屠宰行为征收的,征收环节应当在屠宰行为发生时,但当
时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后来,随着屠宰税的屡次变迁,
有些地方为了征管上的便利,就改在收购环节征收。收购环节征收又慢慢演变为
收购环节代征。收购环节的代征也慢慢由局部(边远地区)慢慢变为全面代征;
由(区)乡、镇代征变为乡、镇、村、自然村一起上。这些变化的背后有一个利
益驱动问题,屠宰税是地方税,代征又有一定比例的代征费用返还,所以,绝大
多数代征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很高。
这两年,在一些地方,这种“积极性”已演变为乱摊派,严重影响了党和政
府的形象,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比如,有的地方本来在收购环节代征屠宰税,
后来竟改收购方缴纳为饲养户缴纳,对未收购的牲畜预征屠宰税。四川等一些地
方竟将生猪屠宰税改按人头来征。从去年5月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开展屠宰税摊
派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四川等地政府加大了整治力度,这一现象才得以遏制。
无独有偶。今年上半年,湖南一些地方农民对屠宰税意见很大。当地政府经
过了解发现,一些农民根据一本杂志上的文章的介绍,拒缴屠宰税。那篇文章认
为,既然《屠宰税暂行条例》仍然有效,那么,“三自”(自养、自宰、自食)
牲畜就不用再缴屠宰税(依据《条例》第二条),孰不知这一条已多次修订过:
1956年修订为“农牧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较之以前多
了“农牧民”3个字的限定。1957年又规定,“三自”牲畜免税仅限于年、
节期间。199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屠宰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明确:
各地可参照政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依照改革的要求和基本维持
原税负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征收屠宰税的办法,征收范围应
包括原缴纳产品税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要报国家税
务总局备案。
不要责怪纳税人
对上述的变化和有关解释,不要说是普通纳税人,也不要说是那家杂志的编
辑,就是财经院校的学生也很难一下吃透。上一段文字中第一句话说的是,19
50年《暂行条例》及后来的一些相关法规依然有效,但接下来的三句话才是核
心内容,即,各地可自行制定办法,只是要参照以往的法规,因此,地方上有很
大的机动权限。再下一句“征收范围要包括原缴纳产品税的食用生猪、菜牛、菜
羊”事实上并没有把“三自”牲畜征不征屠宰税再明确一下。
我国现行屠宰税政策的模本是1950年颁行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近半
个世纪过去了,现如今,各地在执行屠宰税政策过程中遇到什么麻烦,征纳双方
有什么不同意见时,翻来翻去,最后总是要去翻这本“老皇历”。年代久了,情
况变了,问题就多了,所以早该正式修订,以正视听了。(zsb981225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