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的运输发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1998-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98信息】 某市国税部门在对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97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中,
有5份是由地税所代开的。检查人员按照规定对企业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出了补
缴税款的决定。而企业则认为货物的运输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也取得了运费发票,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关于加强增值税收管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明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
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有铁路、民用
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
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
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据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任何单位,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zsb9812240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