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缴税 仍要如实申报
录入时间:1998-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98信息】 邹某是一户从事布匹经营的小规模纳税
人。税务征收分局根据其自报营业额及同行业评议,核定每月应税营业额400
0元,应纳增值税240元。最近,江西省德兴市国税稽查局对他进行了日常税
务稽查,查实邹某自1997年7月至1998年6月期间,实际应税营业额比
实际的纳税营业额多出15.6万元,税务稽查局作出对邹某补9360元,罚
款1倍的处理。邹某对查增值税营业额补税及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说:“税务
局给我核定税款,我应缴的税都缴清了,应税营业额核定少了,是税务局的事,
我不应该补税及罚款。”
根据国税发([1998]101号)《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额20%
~30%(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
偷税处理。因此,税务稽查局对邹某作出的补税9360元、罚款1倍是正确的。
为此我们提醒纳税人,定期定额纳税,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额幅度以上的要
如实申报。 (zsb9812230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