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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帐凭证不得擅自销毁

录入时间:1998-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98信息】 河北省磁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企业进 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行将上年度的记账凭证全部销毁。税务人员根据有 关规定,责令其缴纳罚款5000元。该企业办税人员认为不应该罚款,对处罚 持有异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映财政、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 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应 当保存10年。显然,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依据《税收 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 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该企业 销毁全部记账凭证情节极为严重,税务机关处以其5000元的罚款是有依据的。                          (zsb9812230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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